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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纳入可修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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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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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纳入可修复范围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税务总局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于发挥信用管理正向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地“洗白记录”或“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4个程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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