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法治·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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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缨当“接站员” 彻夜坚守
露天焚烧秸秆属于违法
帮解决供暖难题幼儿园送来锦旗
重新设置广告牌匾需审批
2020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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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秸秆属于违法



  伴随着气温逐渐升高,也到了春耕的好时节,但每逢春耕,总有在田地、道路上焚烧秸秆、树叶的现象发生。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影响交通、污染大气环境,存在极大的火灾安全隐患。最近一段时间,我市各地均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但仍有个别群众不听劝告,继续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等。对此,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属地镇街的配合下,加大执法力度,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月7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宝都街道、营丘镇、红河镇等8起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案件依法进行了处罚。
  接下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处罚。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杜绝露天焚烧,积极举报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守护好我们的一片蓝天。

●相关法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赵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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