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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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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补贴助力抗疫稳就业



我省印发细则明确适用对象、内容以及申领发放流程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为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一次性用工补贴等14项补贴的适用对象、内容以及申领发放流程进行明确,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14项补贴分别为: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就业见习补贴,就业扶贫车间补助,职业培训补贴,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就业风险储备金,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其中,一次性用工补贴适用对象为,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根据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分两种情况。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适用于小微企业。主要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适用于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另外,对于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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