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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系峡山区某村邻居。原告王某因患脑疾病留下后遗症,已乘坐轮椅多年。 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郭某推动原告轮椅时,原告王某从轮椅上掉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对于被告郭某推动轮椅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某主张系基于好奇,被告郭某主张当时被告经过原告处,原告在树阴里说感觉冷,就让被告帮忙推动轮椅,被告出于好心帮忙才推动的轮椅。 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应首先对其推动轮椅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原告王某主张被告郭某推动轮椅系基于好奇,被告郭某主张系出于好心帮忙。因被告郭某与原告王某系同村邻居,两家已相邻而居多年,原告亦乘坐轮椅生活多年,被告对原告乘坐轮椅的事实应已知情多年,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基于好奇推动轮椅,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此外,在我国的社会活动中,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由来已久,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是值得大力提倡和褒扬的善举。本案中,原告患有脑疾病后遗症,行动不便,被告作为邻居看到原告需要帮助时,帮忙推动轮椅,该行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善良风俗。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其陈述达不到让人确信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推动轮椅的行为应属于好意施惠。 日前,坊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郭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郭某推动原告王某乘坐的轮椅时,其主观目的系帮助原告王某,其行为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属社会倡导之行为。但作为施惠人,被告郭某在实施施惠行为时,应当认识到需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造成受惠人的损害。被告郭某在推动轮椅时,未尽到上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原告王某从轮椅上掉下受伤的事实,应认定被告郭某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好意施惠基于社会道德的角度应当予以提倡,但并不应因施惠行为是好意、无偿而免除施惠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谨慎注意保护义务,如果因为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仍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值得大力提倡和褒扬的善举,对助人者的利益进行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法律原则的应有之义。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被告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施惠关系的表征是施惠人在确保自己事务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便利,即施惠者对受惠者的施惠行为是“顺带”,即在不影响到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提供便利。在我国的社会活动中,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由来已久,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是值得大力提倡和褒扬的善举。但并不意味着,在助人为乐过程中就不受任何约束,仍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造成受惠人的损害。如果因为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仍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宋树云 通讯员 姜玉洁 郑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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