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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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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细化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等工作



  本报综合消息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解决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困难,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产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房租减免政策申请、减免、退款、投诉举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通知明确,凡出租房产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需尽快排查承租房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情况,切实摸清底数,对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积极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减免事宜。符合减免政策的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出租方及时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资格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予以退还。
  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压实房租减免工作主体责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调度工作进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房租减免要求,确保“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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