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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纸易引发火灾 3月30日,潍坊市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的预警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中分析了近年来清明节期间全市火灾特点。2017年清明期间,全市接报火警70起,其中垃圾、绿化带、草垛火警42起,占火警总量的60%,因烧荒、祭祀、乱扔烟头引发火灾占可查明火灾原因的28.6%;2018年清明期间,全市接报火警147起,其中垃圾、绿化带、草垛火警96起,占火警总量的65.3%,因烧荒、祭祀、乱扔烟头引发火灾占可查明火灾原因的26.5%。 2019年清明期间,全市接报火警144起,其中垃圾、绿化带、草垛火警105起,占火警总量的73%,因烧荒、祭祀、乱扔烟头引发火灾占可查明火灾原因的45.1%;从火警数据来看,绿化带、杂草类火警呈明显上升趋势,因祭祀、烧荒引发火灾明显增多。 禁止焚烧烧纸、纸制冥品,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为进一步净化城市环境,倡导文明祭祀新风,还广大市民一个文明、安全、清新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奎文区发布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进行烧纸祭祀的通告》(下称《通告》),禁止在主城区内进行焚烧烧纸、纸制冥品等祭祀行为。 《通告》规定,东至北海路,西至白浪河,南至宝通街,北至玄武街以南奎文所辖区域,禁止进行焚烧烧纸、纸制冥品等祭祀行为。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倡以鲜花祭祀、家庭追思会、网络祭奠等文明、环保、安全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若违反《通告》规定,执法部门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的,依法给予下列处罚:对在主城区内露天焚烧烧纸、纸制冥品等,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主城区内露天焚烧烧纸、纸制冥品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因烧纸祭祀等行为,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失火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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