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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63岁的当事人陈某某受雇于某食品公司从事面点工工作,期间被破裂的玻璃划伤致颅底骨折、颈部开放性损伤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一级呈植物人状态。受伤以来,陈某某垫付医疗费四十多万元,而受雇公司垫付几万元医疗费后就踪迹全无,巨额医疗费让这个收入微薄的农村家庭雪上加霜。 走投无路的陈某某的女儿来到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当事人办理了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惠春代理此案。 与当事人交谈中律师发现:因陈某某属于临时用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提供雇主的准确身份信息,法院难以立案,而本案属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需要证明受援人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受伤过错情况,证据的缺失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的最大掣肘。 尽管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很大难度,但经过惠春律师的四处奔波、固定证据,案件获得了转机。首先通过当事人授权,惠春律师在公安户籍部门调取到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和食品公司存留的录音录像证据以及120出车记录,获取了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陈某某的受伤地点就在食品公司;了解到在陈某某工作期间,雇主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进一步证实陈某某与该食品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再加上陈某某受伤后,其家属曾到街道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街道信访部门组织陈某某的家属、雇主做过调解工作,并形成会议记录,这个会议记录也成了重要证据。 证据收集固定之后,惠春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为了尽快获得赔偿款便于当事人及时治疗,当事人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建议。2020年5月9日,承办律师以及各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考虑到陈某某的受伤情况、过错程度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食品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各项损失费587857元以及保险理赔款80000元,共计667857元,雇主刘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对方当事人当日将款项转入法院账户,陈某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该案件得以结案。 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凭借扎实的业务知识,从维护受援群众利益出发,通过多方收集、固定对当事人有力的证据,确认双方存在提供劳务关系,避免对方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积极与法院沟通,最终通过调解结束本案,使当事人尽快得到钱款治疗。 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坚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应援尽援为目标,全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打造“法律援助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通过推行法律援助惠民“诚信通”制度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服务机制,精准对接扶贫对象,为困难群体提供了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赞誉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本报记者 常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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