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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不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1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药品 3 保健药品 4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 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 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 收费的药品 7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 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 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 药品 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情况 1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2 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 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 支付范围 3 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 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4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 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5 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 药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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