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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山东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禁止使用以下语词和字符: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等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描述商业信息(如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的语词、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 草案还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职能部门在受理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业务时,应当对其名称的重复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告知申报人更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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