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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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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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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



  本报综合消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着力打造透明稳定的政策环境,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了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
  九条措施包括,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权责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一规范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慎重采用强制措施,推进限制性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合理化,原则上不得实行停产停业“一刀切”。
  措施提出,严格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做法。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责令停产整改的,整改单位依法完成整改的,不得以停产整改期限未满为由拒绝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对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纳入重大执法决定内容进行法制审核。案情重大的,须经厅(局)党委(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重大活动期间,除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特别部署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不得采用“一家企业发生事故、同类其他企业停产整改”简单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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