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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8月21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转院行为,提高异地就医便捷度,该局拟定了《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转诊转院人员范围、手续办理、待遇结算、转诊转院医保医师考核、转外治疗评审专家审核制度、监督考核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也可选择自行异地就医治疗。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参保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诊治后,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异地转诊转院由就诊医疗机构主管医师填写《潍坊市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备案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办确认后,上传转诊转院信息,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联网备案,办理一次转诊转院手续,一年内有效。 参保人员在首次转外备案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经住院治疗后,需再次转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由首次转外就医地医疗机构提供转院证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异地备案信息上传。 待遇结算方面,凡是办理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就医地联网结算,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个人先自付10%,再按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办理了异地转院备案,因就医地原因未联网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凭出院记录、发票、明细汇总清单有效单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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