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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视剧中男女主角的脸通过AI换脸技术换成自己偶像的脸并进行传播,这种行为侵犯了谁的利益?市民不断接到房产中介和贷款公司的电话,该如何处理?学生在学校遭遇性骚扰,学校是否有责任?8月30日,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高娜律师根据民法典中的条文对人格权编中的肖像权、隐私权等进行了解析。 案例 2019年初,AI技术换脸在网上风行一时,一些软件只需要用户上传一张正脸照,就可以将各种电影电视剧中的角色形象与自己的脸部特征进行替换。还有不少明星的“粉丝”通过软件,将其他电视剧中男女主角的脸换成自己喜欢的偶像的脸,并剪辑成视频放在网上进行传播。网友们制作的换脸视频有的可以为明星带来一定的热度,但也存在对明星名誉有所损害的内容。 【解析】 AI换脸技术主要运用在视频制作以及图像制作中,尤其是视频制作。在视频制作中AI换脸可以将当事人的面部表情与视频中人物的面部表情进行融合,从而达到换脸的目的。这项技术对于影视制作行业而言,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但是任何新技术的发展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案例中所述的明星“粉丝”运用AI换脸技术,将热播剧中男女主角的脸换成自己偶像的脸并剪辑成视频在网上传播的行为就涉及侵权。首先,AI换脸技术侵犯了“被换脸人”的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明星的肖像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规定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新颁布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条规定了肖像权的侵犯不再以营利为限制,只要他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进一步加大了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其次,“粉丝”们制作的视频同时还涉嫌侵犯原影视作品制片方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由其制片者享有,制片者对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例中视频作者将演员的脸进行了更换并传播的行为,无疑是属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意义上的视频,侵犯了制片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例 市民李女士近期不断接到不同房产中介和贷款公司的电话,有时候一天就能接到十几通电话,这对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困扰,现在看着陌生号码来电都不敢接了。 李女士仔细想了想,可能是前段时间她想换一套学区房,便到孩子学校附近的楼盘看了几套房子,留了联系方式。此后几天便开始接到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 【解析】 在这个案例中,李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中着重指出了“私人生活安宁”不容侵犯。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各种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高娜律师表示,在本案例中,各种卖房中介及贷款中介通过不断打电话的方式打扰了李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李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停止侵害。 同时,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使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今年8月7日,四川绵阳某国际学校一副校长吴某某被200余名校友指证长期殴打、性骚扰学生。根据当地检察院告知书,事件发生后已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后来校方回应称,已对吴某某进行开除处理。在这个案例中,学生在学校遭遇性骚扰,学校是否有责任?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性自主权,但此条的出台是对性自主权的一个变通。在规制性骚扰行为时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权利保护主义,即本条的第一款的规定,以保护性自主权人的权利为主,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职场保护主义,即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以制裁职场负责人未尽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为主,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的性利益及性安全。 高娜律师表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发生性骚扰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性自主权,那么可以依照民法典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或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常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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