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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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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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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数量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建立护士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保障临床护理需求。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障临床护士人力配备到位,不得随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原则上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占全院护士数量不低于95%。
  《通知》称,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护理工作发展纳入本单位医疗卫生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组织研究并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健全后勤支持系统,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让护士回归临床。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扁平化的护理管理层级,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三级护理管理体制(护理部主任/副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或二级护理管理体制(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士长)。
  《通知》还明确,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建立护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制度,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其中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护士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保障临床护理需求。要根据临床科室特点、患者病情轻重和临床护理工作量,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置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护士。二级及以上医院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5:1,重症监护病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2.5-3:1。鼓励对护士实施弹性排班,在护理工作量较大的时间段和科室,弹性动态增加护士人力。
  医疗机构要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章、原则、流程、方式、内容等,包括事件的报告、分析、整改、追踪、持续改进等。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包括跌倒、坠床、压力性损伤、非计划性拔管、给药错误、药物外渗等。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护士按照“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的原则,主动并逐级报告护理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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