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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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 民法典中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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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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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 民法典中有解答



  个人信息被超市泄露;想改姓但是父亲不同意……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9月6日,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王晓倩律师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条文对市民遇到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人格权编中的两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案例1
  王女士和杨先生在市区某摄影公司拍摄了一套婚纱照,选照片时却被告知婚纱照被工作人员不慎毁损。此事导致两人在举行婚宴时没有摆放婚纱照,引得不少亲朋好友询问。二人能否要求摄影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呢?
【解析】
  王晓倩表示,婚纱照是人生中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物品,婚纱照毁损必然会导致新人留下遗憾。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上历来认为违约是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对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破坏违约的损害可预期性规则,甚至使交易变得不可预测。民法典人格权编增加了一个规则,就是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竞合,就是一个行为既可能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同时又构成违约。在竞合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2
  市民张先生在某超市办理会员卡填写资料时留下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接下来一段时间不断接到不少推销电话。张先生了解得知,是超市将其个人资料泄露。张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张先生在超市留下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超市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将上述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的,如果泄露,超市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
  市民李女士工作后想要更改自己的姓氏,但是父亲一直不同意。李女士有权利更改吗?如果更改姓氏有什么规定吗?
【解析】
  民法典对自然人选择和变更姓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除父姓、母姓之外还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所以,李女士是有权利更改自己的姓氏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人一般来说都是随父或随母姓,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另选姓氏。第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更上的长辈)第二: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之外抚养孩子的人的姓氏。第三: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正当理由。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循其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
亮点解读
1
“声音权”纳入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模仿这些声音,有些人会觉得好玩,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机”,甚至一些人想到了犯罪。民法典出台后,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王晓倩称,在所有的人格利益中,与肖像权的肖像利益最相似的就是声音,声音能够代表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特征,不仅便于识别,而且具有相当的财产利益。自然人的声音是声音权的客体,声音权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声音利益,决定对自己的声音进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具体人格权。
  声音权的主要内容是:自我使用权,即声音权人对自己的声音可以进行使用,利用声音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声音创造财产利益,全凭权利人本人自主決定;许可他人使用权,声音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声音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得利益或者不获得利益,许可他人使用就是行使公开权。
  是不是只要模仿他人声音就会构成侵权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认定侵权,争议很大。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2
“标题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标题党”就是通过具有视觉冲击的语言、词汇来达到博人眼球的目的。在民法典中,将这种行为做了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条是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免责及除外条款的规定。
  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是合法行为,也是履行新闻批评职责的正当行为。媒体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正当的新闻行为中,即使发生了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的后果,也不构成侵害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批评食品企业卫生条件不好,督促其改进,对其名誉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而是正当的與论监督行为。
  但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新闻行为中,也不是所有的情形都不构成侵权,比如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第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报记者
常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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