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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 《意见》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 《意见》明确了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提出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对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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