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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他人列车座位最高可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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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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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他人列车座位最高可罚款2000元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中铁济南局集团根据相关工作计划安排,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条例指出,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识以及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铁路运输企业。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活动方面,该条例明确指出,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禁止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同时,该条例在运营安全处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的;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的;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的;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的;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的;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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