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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为切实保障水库防洪安全,我省近日出台《山东省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全省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均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对汛限水位实施监督管理。汛限水位监管内容包括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与上报,实时水情上报情况,汛限水位执行与调洪过程合理情况三个方面。 《细则》明确,6月21日至8月15日,执行汛中限制水位,其中在7月份发生过较大暴雨的情况下,8月1日至8月15日可执行允许超蓄水位。8月16日至9月30日,执行汛末蓄水位。 汛期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违规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下游河道行洪能力,科学合理调度水库运行。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提出降低运行水位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汛限水位监管将采取线上监管、线下监管相结合方式,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将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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