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8版:服务箱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政事
 
标题导航
潍坊供暖新规定 请您提意见
2020年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题库
2020年10月3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潍坊供暖新规定 请您提意见



  当前,我市供热市场存在供热设施建管责任不清、供热用热行为不规范、供热投诉争议多发等问题,而现行的《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出台于2005年,已多年未修订,无法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市民权益,我市拟定《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已通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新旧小区供暖权益保障
  ⒈新建小区供热申请率达到什么比例热企应供热?
  《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规定,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建筑节能达到50%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以上的;建筑节能达不到50%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若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这两个规定比例的,供热用热双方可以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协商后确定是否供热。
  ⒉未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老旧小区应如何?
  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⒊还有何举措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
  我市将推行供热合同示范文本。创新性地提出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此外,将严格限制停业行为。
供暖时间及缴费
  ⒈采暖期时间有何变化?
  我市采暖期为每年11月14日12时至次年3月15日12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天气变化调整采暖期。
  ⒉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和用户需做何准备?
  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对供用热设施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7日前通知用户。充水试压和供热期间,用户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的,用户应及时维修或委托供热企业维修。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供热企业应在采暖期开始5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
  ⒊供暖费缴纳有什么规定?
  供热企业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足额缴纳热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供暖不达标测温及退费
  ⒈测温流程有何规定?
  规范测温流程。现场测温应填写测温记录,由相关各方签字。如测温不达标,各方签字时间作为计算供热温度不达标时间的依据。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温度达标。
  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或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测温应正常关闭门窗2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之上1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测温器具应为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数字式测温仪。
  ⒉测温不达标如何退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供热企业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退还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退费额度为全省最高。
新小区供热设施建设
  新建小区的供热设施应如何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应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新建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建设。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
据《潍坊晚报》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 公告热线:0536-819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