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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案例】 今年33岁的王某老家在内蒙古,一直在高密市务工,他与吉林男子陈某是好友。王某发现高密市柴沟镇乌龙河西、西店村北的树林内有不少野生斑鸠,他听人说过斑鸠不但美味,并且营养成分高,便与陈某约好一起狩猎斑鸠。 为不被人发现,两人准备夜晚捕猎,可斑鸠警惕性高,想抓住它们并不容易。王某通过各种渠道购买了头灯、弹弓、钢珠等物品,还购买了一台干扰器,该干扰器是夜晚捕猎专用的,能发出较大的噪音,掩盖人的脚步声和说话声。 2018年1月17日晚7时许,王某来到提前踩点的树林处,找到一个斑鸠巢穴,他立即打开头灯并开启干扰器。因强光照射,斑鸠纷纷飞起躲避,暴露了行迹。王某和陈某立即用弹弓将一颗颗钢珠发射出去,射中了不少斑鸠。当晚8时40分许,王某和陈某满载而归,王某收获颇丰,一共猎杀了33只珠颈斑鸠,陈某也猎杀了2只珠颈斑鸠。 两人明目张胆的行动很快被人发现,2018年1月18日,王某和陈某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调查发现,王某、陈某两人并未取得狩猎证,狩猎也不是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人猎捕斑鸠的树林属于禁猎区。经鉴定,王某所捕杀斑鸠为珠颈斑鸠,对于维护当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位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王某、陈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
【提醒】 今年4月14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王某除被追究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陈某非法猎杀野生斑鸠,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损失价值根据相关规定,按每只斑鸠300元计算,分别承担9900元和600元的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同时,王某、陈某依法应在高密市及以上发行范围内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吃野生动物的相关决定。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潍坊也通过了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潍坊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除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等方法进行猎捕外,捡取鸟卵也被禁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任何野生动物都是地球生态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们的存在平衡着自然环境,甚至保卫着地球的安全。可以说,野生动物和人类命运休戚相关,市民要主动保护野生动物,切莫随意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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