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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明白纸(一)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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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驻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单人纳入低保:1.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持有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其相关义务人无完全赡(抚、扶)养能力(其中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指的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残疾人)。2.宗教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3.重病患者: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且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信息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核对结果无明显疑似信息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交低保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必要的户籍状况、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婚姻、子女、残疾、疾病、收入等)、家庭财产、收支情况等材料。 (三)审核和审批。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防、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核查。经审核,对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保障金额,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按程序做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三、低保金发放方式 低保金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低保标准及补助水平 自2020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支出型贫困低保家庭和单人保的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五、政策依据: 《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潍民字〔2020〕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潍政办发〔2017〕39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认定条件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有稳定合法劳动收入的除外)。 (二)无生活来源。除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奖励扶助金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办提出特困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核对授权书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核对结果无明显疑似信息的,镇(街)民政办对申请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经审核,对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按程序做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三、特困供养金发放方式 集中供养特困金拨付到其供养机构;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入,照料护理费按照护理服务协议发放。 四、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自2020年7月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680元。照料护理标准,均按照全护理每人每月64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2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200元。 五、政策依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7〕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潍政办发〔2017〕39号)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疾病、教育等已支付的缴费收据等有关材料。
三、救助程序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后补手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给予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救助标准控制在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生新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五、救助方式 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六、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潍民发〔2018〕8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潍政办发〔2017〕39号) 社会救助监督服务电话 潍坊市:8090139 奎文区:6208067 潍城区:8188516 坊子区:7665298 寒亭区:7278033 青州市:3271015 诸城市:6355661 寿光市:5261910 安丘市:6035012 昌邑市:7122301 高密市:5609320 临朐县:3120309 昌乐县:6235201 高新区:8892093 滨海区:5339001 经济区:8085939 峡山区:4710019 潍坊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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