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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鸭作饲料触犯法律担责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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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鸭作饲料触犯法律担责



□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案例】
  自2019年1月份以来,戚某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以1100元/吨或1400元/吨的价格从寒亭、昌乐等地,多次购进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冷冻鸭胴体超60吨进行加工,后加价销售给王某、马某、张某等人用作狐狸饲料,货值超90000元。其中,王某一人就购买了40吨冷冻鸭胴体,贮存于姚某的冷库中,货值超58000元。经潍坊市寒亭区畜牧业发展中心鉴定,以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鸭胴体具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传播的风险。
  法庭上,据狐狸养殖户马某交代,他买来喂狐狸的死鸭,都是在养殖过程中得病死亡的,一般重量在0.25公斤到1.5公斤不等。有专人向养鸭户收购死鸭,在经过简单脱毛后,将整只死鸭冰冻,通过像戚某这样的中间人,转手销售给狐狸养殖户。这些死因不明的鸭本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因为近两年狐狸养殖行情不好,养殖户为了降低成本,便买价格便宜的死鸭用作狐狸饲料,一般0.5公斤死鸭的价格在一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王某、姚某、马某、张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贮存或者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应依法惩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戚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600元;被告人姚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元;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0元;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解读】
  据办案法官介绍,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1997年刑法第337条第一款修改后重新确定的新罪名。
  该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违反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的情形,比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的范围要宽。违反动物防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未按照规定采集、保存、使用、运输动物病微生物,导致动物病微生物遗失、扩散等。另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违反规定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等。违反植物检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生产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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