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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工伤仍需进行工伤鉴定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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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工伤仍需进行工伤鉴定



  本报讯(潍报全媒体记者 陈静静)什么是再次工伤?什么是工伤复发?近日,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此给出了权威解答。
  再次工伤,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者导致了工伤职工的新伤病情。
  再次工伤后可领双份伤残津贴吗?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不可以。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特别注意的是,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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