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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案例】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王某某谎称自己在国外有房屋出租,在留学生居多的微信群内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后通过微信交流的方式,以预付房租为由,骗取欲在国外租房的中国留学生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5760元。1月18日,青州市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到案,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实施远程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提醒】 法官提醒,当前由房屋租赁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明悉产权才能保障踏实用房。先审查,再决定。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审查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当出租人为个人时,一定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或者出租人是否拥有房屋使用权;当出租人为单位时一定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人一致及出租人是否系法人或者单位委托授权人。 此外,签订租赁合同很重要。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尽量全面、具体、明确,其合同条款包括明确租赁房屋的目的,房屋的位置现状,租金的给付,双方违约的情形及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等。 同时,发生租赁纠纷及时收集证据。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在租赁过程中的出租人对租赁事实有影响的证据都要留存,从而避免出现其诉讼请求因无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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