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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案例】 今年42岁的张某是寒亭人,2012年4月到2014年3月期间,张某以帮助他人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从银行办理18张信用卡后,私自透支并使用,逾期未还,给银行造成159110.81元的损失。日前,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9110.81元发还被害人。
【提醒】 法官提醒,当信用卡、移动终端支付等替代现金结算已成为金融消费领域的主流趋势后,给了某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那么常见的信用卡犯罪有哪些呢? 首先是安装设备窃信息,克隆提现“一条龙”。银行卡盗刷最常见的形式是“克隆卡”,即盗刷人盗取他人的卡片信息后,伪造卡片,并使用盗取的银行卡密码通过ATM机或POS机取现或转账,实施盗刷行为。提醒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或者借记卡消费时注意不能让卡片离开自己视线,输入密码时一定要用手遮掩。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第一项,客观行为即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犯罪嫌疑人窃取客户信息伪造信用卡后进行取款,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套路二是拆东墙补西墙,无力偿还成卡奴。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信用卡消费有时候会让人有种不是在花自己的钱的错觉,但信用卡消费只是透支未来延期支付,过于依赖信用卡会让自己陷入窘境。因此,使用信用卡一定要把握好分寸,要将信用卡的消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 此外,用别人遗忘卡取款,不是捡钱是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对客观行为进行了列举,第三项即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他人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中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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