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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法等草案 |
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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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议案、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湿地保护法草案的议案、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议案等。 家庭教育法草案 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 必要时公检法可干预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家庭教育法草案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此外,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教育法修正草案 冒名顶替入学人员 或将追究法律责任 去年6月,“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苟晶被顶替上学”等多起冒名顶替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随后,山东省被曝在2018年-2019年的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同时也引起大众对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如何追责的思考。 针对社会关切,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溢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撒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业医师法修订草案 明确医师权益和职责 完善培训和考核制度 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律,1999年起施行以来,我国医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支撑起了世界最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有必要进行修改。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医师保障机制,完善了医师职责和义务。 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包括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在作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说明时介绍,为与教师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涉及职业类别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名称协调统一,草案建议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法名修改不涉及现行医师分类管理、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考核等制度,不影响对医师执业行为的严格要求。 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不仅侵害了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也严重损害了医患关系。草案新增的“保障措施”一章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 草案还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例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或将受更严厉处罚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20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草案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同时,草案还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
法律援助法草案 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 有望可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作出规定,将进一步强化公民合法权益保障。 草案扩大了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对于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如果公民需要代理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事项,如果公民需要代理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湿地保护法草案 系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 湿地保护法草案20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9条。草案明确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草案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在湿地保护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禁止在湿地内采砂、采矿、取土,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除外。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在湿地修复方面,草案提出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草案还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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