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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的通知。 通知要求,承运人应根据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温度的要求,调配适宜的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冷藏车应配备2套温度记录仪,一用一备,实时记录和传输温度、位置等数据。冷藏车车厢内安装的测温点数量不得少于2个。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当至少配置一个测温点终端,以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安全。车厢内温度应能自动调控、实时显示、自动报警和自动记录。 通知要求,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的卸货与交付相关要求,驾驶员应在车辆预计到达目的地前1小时与收货人联系,告知预计抵达时间,确认是否正常收货,如有异常及时反馈发货人。 通知强调,货物信息、包装、温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承运人应与收货人按约定处理;在运输、储存中存在明显超过规定温度情形的,该批产品需经过发货人评估合格后才能收货使用。卸货场所宜进行温度实时监测,保持合理环境温度,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调控至合理的范围内。卸货作业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未约定的,作业时间不宜超过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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