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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驻艰苦边远地区可增发家庭优待金



  本报综合消息 2月2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就《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问题予以解读。其中指出,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对于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通知》明确,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目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省(区、市),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通知》指出,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通知》明确,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
  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兵役机关,及时确定或调整本省(区、市)2021年1月之后批准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省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制定下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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