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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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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办事指南



  本报讯(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3月13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市应急局组织编制了《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办事指南,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使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救助人员是指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救助类型为应急救助,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同时,对符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及时协调民政、卫健、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单位),纳入相应的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实施救助。
  申请流程分为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和县(区)级审批。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涉灾部门上报灾情信息,乡镇(街道)要认真核定本辖区灾情数据并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信息,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应符合报送灾情信息中的相关数据。各级涉灾部门、乡镇(街道)、村(居)要认真调查统计本辖区居民灾害损失情况及需救助人口底数,按照“户报、村(居)评、乡镇(街道)审、县(市、区)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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