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新增罪名中包括备受市民关注的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冒名顶替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刑法新增这些新罪名背后重点考量什么?本报邀请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的高娜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高空抛物罪 造成伤害后果或构成其他犯罪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过《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者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罪名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确定为“高空抛物罪”。 解读:“随着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其危害性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具体危害,更对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潜在的威胁,在民法已经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时,就需要在刑法上作出规定。”高娜表示,之所以又将高空抛物行为定义为犯罪,既回应了社会热点话题,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让小区居民不敢以身试法,也让社区管理者更加注意提高安全意识。在“高空抛物罪”设立之前,刑法相关规定也会对高空抛物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比如根据其具体情节判断是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者的处罚标准不一,不过以后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同时,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高娜说,除极端个案外,高空抛物的案例中大多是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吵架、酒后发泄抛扔物品、垃圾,相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细致、更全面、更完善的得到了体现。
妨害安全驾驶罪 加大力度维护民众出行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在此之前,与高空抛物罪一样,对于抢公交车方向盘,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事件的嫌疑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对犯罪行为定义更明确,量刑更准确,也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进行规制的缺陷,将现实生活中常发、多发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与民众头顶安全、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更大力度上加大了对民众安全的保障。 冒名顶替罪 组织、指使他人者要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冒名顶替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冒名顶替”没有入刑前,冒名顶替事件的处理更多是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比如对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进行精神赔偿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冒名顶替他人的一方可能会被撤销一些资格,承担一些法律责任。参与者如果有公职的,多被处以纪律处分,少数人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罪名处罚。 因为冒名顶替的造假成本小、风险小,收益高,使得很多人动用各种手段,盗取他人人生。明确冒名顶替罪的罪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空白,其中“组织、指使他人者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减少了此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14岁到16岁女性进行特殊保护 在此之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解读:这条罪名考虑到了年龄的问题,对14岁到16岁的女性进行特殊保护。本罪既不同于之前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同时对未成年女性在面对特殊的犯罪主体时加以保护,提高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对于这些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强迫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既构成强奸罪,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