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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高密男子王某有一辆轻型卡车,车牌不慎遗失,他便将自己已报废的面包车车牌挂在了轻型卡车上。近期他开车上路时被高密交警查获,受到了罚款4680元的处罚。面对处罚,张某感到十分“冤枉”,他认为两辆车都是自己的,互换车牌并没有错。 民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车牌就是车辆的“身份证”,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办,任何挪用、套用其他车牌的行为,都属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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