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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法律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明显浪费 饭店可另收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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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至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多项法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公务活动用餐“节俭安排” 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该草案还提出,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在已提出“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的基础上,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明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教育法修正草案 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在规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将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并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 打开手机APP,不少网络平台提供了从生活消费到金融理财等“一站式”服务,让我们的日常生活更便利。然而,海量用户数据掌握在这些平台手中,是否会带来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26日提请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该条款极具创新性,为保护好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新的监管思路。“超大型平台是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对外人来说一直都是个‘谜’。草案的新增条款能让这些平台接受社会大众的独立监督。”左晓栋说。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等。 道交法等9部法律草案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9部法律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种子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 草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种子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设定的相关资格认定、审批等;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设定的培训许可、登记核准等。 其中,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草案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对于民用航空法设定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草案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增加规定明确未备案的法律责任。 草案修改的内容还包括关于实行告知承诺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消防法设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种子法、民用航空法设定的审批等。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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