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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无房职工可领阶段性租房补贴
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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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无房职工可领阶段性租房补贴



  日前,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的申报标准及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潍报全媒体记者 赵春晖 窦圆娜 通讯员 王笑藏 
每月最高可领 400元住房租赁补贴
  为落实省政府“六稳”“六保”项目清单,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突出民生导向,强化就业优先,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的申请条件是2021年1月1日后在潍坊市区首次就业并在人社局办理就业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在潍坊市区内无自有住房且三年以内无房产出售记录,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在潍坊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市内各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市区范围内均予以认可)。
  据了解,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申请条件的在保对象,可自愿申请转换保障类别,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保障时间累加计算。
  具体的保障标准和期限是:大专及以下学历300元/月,本科学历350元/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400元/月。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同一个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跨区变动工作单位的,经新单位提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对超过保障期限但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申请人需在本单位提出申请
  据了解,申请人需要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工作单位2个工作日内,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报前三个月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包括:公积金证明;住房查询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编号、产权人银行账号、产权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材料、核查申请人及家庭名下网签备案房产、人才租房补贴及租住人才公寓情况;同时分别发区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人社负责审查新就业登记、社保缴纳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保障;有异议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条件具备的应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和大数据平台联合审查。
  据了解,住房租赁补贴由各区(开发区)按季度发放,审核通过当月起即计入保障期限,每季度首月15日前发放上季度的补贴,直接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出租方银行账号,推行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转入申请人提供的出租方银行账号。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补贴核发工作。
每年不低于两次房产复核 骗取补贴要受罚
  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了解到,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我市建立了复核与保障退出机制。每年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其中,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
  对复核通过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单位对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主动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办理退出保障。
  另外,还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对以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补贴的,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核实、纠正、追回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在通报用人单位的同时,将失信人员的名单报送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在资金保障上,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市区阶段性租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据悉,此规定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此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城区受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奎文区住建局 6028779 奎文区民生东街文化路西北角3楼301B
潍城区住建局 8188799 潍城区政府5号楼232室
坊子区住建局 7620723 坊子区凤中街491号(后院东副楼二楼)
寒亭区住建局 7251905 寒亭区金融大厦B座1524室
高新区住建局 8786833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东区
经济区住建局 8085923 经济区行政审批大厅
峡山区建设交通局 7030566 峡山区金控大厦715室
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 2228089 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109室
滨海区建设交通局 5330654 滨海区未来大厦一楼综合服务窗口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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