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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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不受约束
202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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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不受约束



  【案例】
  王某是某美术培训学校的教师。2019年5月,王某从培训学校离职,双方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王某2019年9月16日与他人成立美术培训公司,培训学校认为王某严重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约定,遂将王某诉至寒亭区人民法院,请求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培训学校应按照激励方案的要求,履行按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但其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即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故培训学校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损失10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驳回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提醒】
  办案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即便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三个月后开展同类业务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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