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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5月25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 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准入,《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在消除歧视、公共资源交易、资本融合、保障市场公平等方面作出相关制度设计。重点围绕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破解对策,在融资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应急转贷基金设立和风险预警防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家权益方面,《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合法权益保障。针对调研中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二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三是禁止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此外,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形成了“政府支持、工会负责、劳资互动”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主体,《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不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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