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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记者日前采访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的吴绍祥律师,对其中几个亮点进行解读。 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首次定义学生欺凌,关注精神损害 “近年来,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包括精神欺凌。因为语言暴力给未成年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其实并不亚于身体伤害,不应当忽视精神欺凌的影响。把精神损害纳入到欺凌范围,概念的界定更加精准。”吴绍祥说,新法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范围,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不仅限于暴力,也包括语言辱骂甚至网络丑化。在以前的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欺凌主要集中在人身方面,目前界定的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周全,包括了三个方面:肢体欺凌、语言欺凌和网络欺凌。此外,明确了欺凌行为要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给对方造成人身、财产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 吴绍祥表示,新法中对学生欺凌的界定,与教育部之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校园欺凌的界定基本保持了一致。这也就意味着,以前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是教育部发文,只有指导性,不具备强制性,与之不同的是,上升为法律之后,学校必须执行,防治学生欺凌。 此外,学校不能随便以“开除”威胁学生及家长了。修订后的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吴绍祥表示,很多家长有疑问,与肢体伤害不同,精神损害很多时候是无形的,现实中该如何界定? “肢体上的伤痕容易被发现,但精神或者心理上伤害具有隐蔽性。”吴绍祥介绍了他曾遇到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的儿子只有9岁,在外地上小学,以前性格活泼,可有段时间突然变得情绪低落。经当事人询问,才得知儿子在学校期间被同学欺负,可对方只是孤立、用言语嘲笑儿子。当事人担心儿子会有心理阴影,也担心学校处理此事会“小事化了”,便向律师咨询。 吴绍祥表示,过去此类案件难以提起诉讼,嬉戏打闹、恶作剧等行为与欺凌确实容易混淆,学校也容易出现“和稀泥”的情况,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有效杜绝这一情况。修订后的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此外,学校还应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以前校方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现在双方父母共同参与认定,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吴绍祥说,原来学生之间发生冲突和暴力行为,很多时候学校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今学生一旦遭受欺凌行为,即使不构成违法犯罪,学校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要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须强制报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此外,国家还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很多儿童受伤害的案件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害人年龄较小,受到伤害以后自己并不清楚,也没有报案能力。”吴绍祥说,强制报告制度,应该说是及早发现、及早干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学生遇到校园暴力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寻求能帮助你报警的人,同时让警方制作询问笔录,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孩子被打伤一定要及时做伤情鉴定,评估孩子受到的伤害程度,为下一步走刑事或民事程序奠定基础。 由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人往往隐蔽性更强。新修订的法律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避免有“前科”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为未成年人的保护织起了第一道防线。 无正当理由,不能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列举了10项具体的监护制度。比如说父母要对孩子的安全、生活进行照顾,不仅要关注他的生理、心理健康,还要对他的财产进行管理。同时,还列举了11项不得从事的行为,比如不能虐待,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等。还加强了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权利保护。 吴绍祥表示,在他处理的相关案件中,留守儿童是一个容易被忽略和受伤害的特殊儿童群体。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那么,对外出务工的人员,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一托了之”怎么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吴绍祥认为,此规定将避免实践中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实际缺位的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 不仅如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不仅是要求家长提供生活费等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课堂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儿童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风险。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问题频发,如何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 吴绍祥表示,新修订的法律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比如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父母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学校及一些机关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处分;对相关的企业可以进行罚款,严重的要吊销执照、许可证。同时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该规定与之前不同,将具体管理权限赋予学校。 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也就是说企业在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同时具备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 新修订的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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