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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近日,我市制定《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进行规定,对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该管理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我市2019年出台的《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1 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 市级示范基地奖补 评审认定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2 创业训练营补助 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3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对每年新评选的“潍坊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潍坊市优秀创业导师”“潍坊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潍坊市创业大赛”“潍坊市乡村振兴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账户。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大赛的,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4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 一次性奖补 根据国家、省市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认定一批吸纳乡村低收入人员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5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今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6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 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这项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对各地依法设立并经人社部门认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给予每户l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8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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