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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我省近半城市社区已开始探索推进设立,年底前将实现全覆盖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履行职责。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小区的增多,群众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力量不足的现象日益突出。“以往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办开展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但具体谁负责、负责哪些具体工作不够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将进一步加强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力量,有效改进社区环境和物业服务管理,加速补齐基层社区治理短板,推动物业管理有效融入社区治理。
  《通知》明确,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且为单数,委员由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楼长、业主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并自愿参与社区工作的居民担任,其人选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任可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60%。
  从具体职责来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政府和专业部门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社区文明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员履行职责;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负责落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事前把关;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环境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情况,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此外,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安排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目前,我省近一半城市社区已开始探索推进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底前将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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