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自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潍坊市309国道北侧的某公司院内开挖膨润土矿及火山岩质角砾岩并销售牟利,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301437.4元。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前,其开挖的两处矿坑尚未完全回填。 经现场勘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寒亭分局建议在矿坑回填表层设置防渗土层和正常土层,上面覆盖植被,防止下雨后渗水对矿坑产生影响。2019年11月20日,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法采矿罪,向寒亭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向寒亭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于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因于某非法采矿行为形成的矿坑尚未完全回填,未恢复土地原状,于某亦应按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寒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01437元,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照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寒亭分局的要求回填矿坑,恢复原状。
释法 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该案中,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其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以及对尚未回填的矿坑进行回填,恢复原状。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任何以破坏环境获利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该案的审理为广大民众敲响了警钟,倡导人们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