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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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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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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付凯)6月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4月29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从此有章可循。
  《条例》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红色文化资源的含义,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制度,细化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措施。
  《条例》对红色文化资源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在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精神资源。
  《条例》创设了名录管理和保护责任人两项保护制度:将我市红色文化资源纳入市县两级名录,建立调查认定制度,实行分级保护;规定了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资源的产权归属来确定,并对保护责任人的职责和管理修缮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我市红色文化资源类型丰富,时间跨度长。截至目前,共发掘革命遗址、战斗纪念地等223处,已公布为革命文物的有10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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