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城建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看点
 
标题导航
智慧工地建设我省列时间表
渣土撒漏污染城市道路 当事人被罚两万元
我市直管河道打响防溺水“攻坚战”
2021年07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渣土撒漏污染城市道路 当事人被罚两万元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春晖  通讯员 尹继收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撒漏污染道路,一旦发生遗撒或泄露,不仅会污染城市环境,其违法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宝通东街与北海路交叉口附近有污染路面现象。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经查,城区一家运输企业私自在凌晨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渣土,污染了北海路与宝通东街交叉口以南路西的路面,共计12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5条规定,属于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清理干净。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6条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主动缴纳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5条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第7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当地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 公告热线:0536-819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