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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是解决目前生活垃圾管理问题的有力手段。《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通过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记者注意到,其中对生活垃圾分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且拟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设定行政处罚。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春晖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提倡使用环保包装 源头减量是《条例(草案)》的重中之重。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循环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在用餐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要求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应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三种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类别标识,方便群众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规定的方式、时间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指定容器、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预约收集企业上门收集。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其他重点问题均进行规范,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针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做出明确规定外,《条例(草案)》还针对收集与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予以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职责,对群众关注的大件垃圾回收、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收集等问题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还就生活垃圾按何种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明确规定,并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工作规范。鼓励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企业及有条件的社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分散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禁止单位或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等。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为落实关于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42条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其中,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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