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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失能老人的照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难题。日前,作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迎来首份全国统一评估标准。由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正式发布的《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下称《标准》)要求,去年新增的14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将执行该标准,原有的试点城市两年内统一执行标准,还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等作出规定。 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等作出规定 《标准》主要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明确评估指标。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估结果上,对上述指标进行打分并根据分数进行0—5级的等级划分,分别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II级、重度失能III级。 二是对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明确实施要求。评估主体明确为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医保局规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地点则明确为就近原则,现场评估可在多个地点展开。而流程则分为申请、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 三是明确采用组合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判定。评估结论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根据护理需求,选择护理服务方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接受护理服务,享受相应待遇。 国家医保局表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护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16年长护险制度试点以来,各试点城市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初步形成了地方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但由于各试点城市在实践中较为自主,因此在老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方面形成了地方特色,造成国内失能评估量表不统一,评估标准和护理分级标准不统一,评估工作外包,评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使得失能评估工作本土化,碎片化。因此,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从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了上述《标准》。 原则上要求两年内各地标准趋于统一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整体来看,《标准》符合现阶段长护险试点的状况,尤其在指标、等级划分和流程上作了细分,能够给予各试点城市较好的指引,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 据悉,全国目前各试点城市基础不同,评估标准、评估内容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有条件的地市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创新评估标准体系,建立本地化的失能评估及等级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也有地区直接参照巴氏量表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评估。 失能评估、服务标准等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依据,各地评估标准、评估内容不统一,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不理解,比如说异地人员参与评估的问题。此次《标准》的发布无疑为统一标准提供了依据。 至于该如何统一,国家医保局要求,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充分认识统一规范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标准》的实施应用。 国家医保局表示,相关文件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标准》,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标准》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细化完善。 国家医保局强调,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跟进评估标准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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