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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徐某甲(女)与徐某乙(男)于2017年相识,当时在徐某甲还在上中学(时年16岁),于次年怀孕产子(徐某丙)。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没有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同居期间发生矛盾,徐某甲与徐某乙于2020年分手,因非婚生子徐某丙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两人闹上法庭。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甲与徐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进行同居生活,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徐某丙,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徐某乙与徐某甲作为其父母,依法对徐某丙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鉴于徐某丙当时不满两周岁,且一直在徐某甲处照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由徐某甲直接抚养为宜。徐某乙作为徐某丙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释法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将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调有关组织和单位亦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给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前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对哺乳期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哪方抚养,该法并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并非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都必须由母亲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当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则不宜由母亲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本版文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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