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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于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志刚,男,1973年5月出生,河南洛阳人,2001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2012年5月,于志刚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2018年5月,于志刚不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21年1月22日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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