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8月23日,央行等三部门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民币买卖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人民币买卖活动的宣传和广告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利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本报综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