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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教师法》提高教师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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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教师法》提高教师准入门槛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对学历标准,即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拟设立国家教师奖,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
  《征求意见稿》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要保障教师的工资收入。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新版《教师法》拟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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