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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计生条例,征求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共删除25条,修改20条,增加20条,现为48条。重点修改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 增加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强化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 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 增设“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条例中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予以删除。 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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