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多种情况不计入“三孩”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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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正草案)》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重点修改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2年1月3日。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三孩” 关于生育调节,《条例(修正草案)》提出,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删除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 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子女3周岁前父母每年可休不少于10天“育儿假” 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按照标准领取补贴”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 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 增设“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取消有关社会抚养费规定 关于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条例(修正草案)》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做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另外,关于法律责任,《条例(修正草案)》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条例中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予以删除。针对相关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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