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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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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拟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本报综合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针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列举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修订草案还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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