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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潍坊男子李某某通过QQ群认识了昵称为“东道主”的北京男子,2020年8月份至11月份,在明知“东道主”等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在寿光向他人收购银行卡29套,加价倒卖给“东道主”等人用于非法资金结算交易,从中获利2万余元。这29套银行卡被李某某售出后,产生流水1400余万元。 寿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切勿因蝇头小利便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以免因小失大,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引火烧身、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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